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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S认证咨询

GRS认证具体审核标准内容及相关原则

更新日期:2022-09-23 14:51:56  已浏览:924次

A3.GRS认证的原则

A3.1 范围

A3.1a 本标准适用于回收含量达到20%或更多的产品。某些例外可能适用,请查阅纺织品交易所评审和认证程序获取让步处理信息。

A3.1b 本标准适用于任何经过验证的回收材料,可适用于任何供应链。

A3.2 范围

A3.2a 本标准按照“含量声明标准”对回收材料的监管链进行了验证。

A3.2b 本标准包括面向消费者的标签;只有在最后一次企业对企业交易中已被卖方认证的产品才符合资格。

只有具有至少50%回收含量的产品符合产品特定GRS标签。请参阅GRS标签使用和声明指南获取关于贴标的指南。

A3.2c 该标准建立了处理GRS认证产品时的社会和环境原则标准。

A3.2d 本标准限制了加工GRS产品时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但不涉及回收材料中存在的化学物质或最终GRS产品中可能存在的化学物质。


A4.回收材料要求

标准认可的声明物质符合既定的回收材料定义。

*回收材料供应商应向客户提交以下所需文件。回收材料供应商可能会进一步检查,*如“回收材料供应商协议”附录B所述。

*材料回收:完整GRS认证;交易证书。

*生产和贸易:完整GRS认证,分包商和低批量交易者除外;交易证书。


A4.1 材料回收


A4.1a 涉及材料回收的实体(按A1定义)须遵守GRS认证。GRS要求遵守含量声明标准的要求,“声明的材料”被替换为A1部分定义的“回收材料”。


A4.1b 此外,参与材料回收的实体应:


i. 验证回收材料的所有来源是否具有相关功能的合法授权,并保存相关文件的副本。


ii. 所有回收材料供应商(涉及材料收集和/或材料集中的实体)持有有效的回收材料供应商协议(见附录B)。


iii. 收集并保留所有回收材料投入的完整回收材料申报表(见附录C)。回收材料申报表格应至少每年收集一次,或者当回收材料来源发生变化收集。


iv. 检查回收材料的所有进货,以确认它们不是原始材料;确认是否正确识别了消费前或消费后。保留检查记录。


v. 为所有出货的GRS认证产品申请交易证书。


A4.1c 从自己的处理过程中收集回收材料的材料回收商,应保留以下记录以验证其回收量:


vi. 进入回收过程的所有材料的记录。


vii. 回收材料的描述和废物被收集的阶段。


viii. 任何其他相关转让票据。


ix. 回收材料申报表可代替上述记录(见附录C)。


A5.供应链要求

A5.1 生产要求的应用


参与GRS产品生产和贸易的组织须遵守GRS认证。“全球回收标准”要求遵守“含量声明标准”的要求,“声明的材料”被替换为“GRS材料”。


A5.2 生产和贸易


除了CCS的要求外,参与GRS产品生产或贸易的所有组织都应遵守以下要求:


A5.2a 所有进入供应链的回收材料应具有经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交易证书(TC)。


A5.2b 应在每个认证现场分别记录每个批次的消费前和消费后材料含量百分比,并记录在交易证书上。


A5.2c GRS产品年营业额少于10,000美元的交易商,以及仅向最终消费者销售的零售商免除认证义务;只要它们不(重新)包装或(重新)标记GRS产品。GRS产品年度营业额少于10,000美元的豁免交易商,必须由认可的认证机构注册,并在其年营业额超过10,000美元后,或者计划(重新)包装或(重新)标记GRS产品时立即通知认证机构。


A5.2d 如果在回收和未经利用的投入之间存在生产损失率不同的情况,认证组织应通过其每种材料的质量平衡公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以表明所做的计算可解释该差异。


A5.2e GRS产品的买家将负责为须认证的投入材料的具体标准或要求设定进一步的要求。这些附加要求独立于GRS及其认证过程。


B.社会要求

涉及GRS产品生产的企业雇用的工人,受强有力的社会责任政策的保护。


GRS的社会要求适用于认证组织内的所有业务。GRS社会要求是基于全球社会责任合规方案的原则。在所有情况下,国际劳工标准、国家和/或地方立法或最严格的GRS要求,其适用程度应不违反适用法律。


B1 – 社会政策


B1.1 认证组织应制定明确的政策,以确保符合GRS的社会要求。


这些政策应包括:


B1.1a 认证组织内分配一名或多名负责确保社会责任的人员。不要求该职位完全服务于管理企业的社会原则,而是将该角色作为其职责的一部分。


B1.1b 工人应了解B2部分列出的社会要求政策。


B1.2 纪录保持


B1.2a 认证组织应提交一份已签署的文件,确认其承诺符合B2部分中概述的GRS社会要求。


B1.2b 认证组织应当提交所有相关的政策文件和培训记录,参照现行的规程保护工人的权利和安全。


B2 – 社会要求


B2.1 强制、保税、契约和监狱劳工方面的要求


B2.1a 所有工作均应自愿进行,不得受到任何处罚或制裁的威胁。


B2.1b 禁止一切形式的强制劳动或强制劳动,包括不符合劳工组织第29号公约的监狱劳工。


B2.1c 认证组织不得要求工人提供存款/财务担保,不得扣押身份证件(如护照、身份证等),也不得在法定合同协议之外克扣工资。


B2.1d 禁止保税。认证组织不得使用任何形式的债役劳动,也不允许或鼓励工人通过招聘费、罚款或其他方式承担债务。


B2.1e 禁止以契约约束劳工。认证组织应当在收到合理的通知后尊重工人终止雇用的权利。认证组织应当尊重工作人员离职后的权利。


B2.2 不能雇用童工


B2.2a 认证组织应遵守:


i. 全国最低就业年龄;

ii. 或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

iii. 或任何其他指定的例外;


iv. 不得雇用任何15岁以下的人员,以其中最低年龄为准。但是,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规定的发展中国家例外,当地最低年龄法定为14岁,那么这个较低的年龄可能适用。


B2.2b 认证组织不得招募童工或以任何方式剥削儿童。如果发现儿童直接或间接为认证组织工作,后者则应寻求一种敏感而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使儿童最有利。


B2.2c 认证组织不得在晚上或在损害其健康、安全或道德诚信的情况下和/或损害身体、精神、心灵、道德或社会发展的条件下雇用18岁以下的青年工人。


B2.3 结社自由和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

B2.3a 工人有权不经认证组织管理层的许可,参加或组建自己选择的工会或工人社团,有权集体讨价还价。认证组织不得干涉、阻碍或者阻止这种合法活动。工人也有权自行选择参加工会。认证组织不得干涉、阻挠或者防止此类合法活动,也不得对工会和社团的组建营造敌对气氛。

B2.3b 根据国际劳工标准,如果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禁止,认证组织不得阻碍其他形式的独立、自由的工人代表和协商。

B2.3c 根据国际劳工标准,认证组织不得因为工会的会员身份或合法工会活动,而歧视或以其他方式惩罚工人代表或工会成员。

B2.3d 认证组织应当按照国际劳工标准,允许工人代表进入工作场所,履行代表职能。


B2.4 不能出现歧视、骚扰和虐待

B2.4a 认证组织应在招聘、薪酬、获得培训、晋升、终止或退休方面尊重机会平等。

B2.4b认证组织不得因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种族、种姓、社会背景、疾病、残疾、怀孕、种族和民族血统、国籍、工会组织成员、政治派别,性取向或任何其他个人特征,从事、支持或容忍就业歧视,包括招聘、雇用、培训、工作条件、工作任职、工资、福利、晋升、纪律、终止或退休。

B2.4c 认证组织应尊重的对待所有员工。

B2.4d 认证组织对就业条款和条件的处理,应根据个人的工作能力,而不是以个人特点或信仰为依据。

B2.4e 认证组织不得从事或容忍欺凌、骚扰或任何形式的滥用行为。包括禁止进行身体和心理惩罚。

B2.4f 认证组织应制定书面纪律处分程序,并以明确、可理解的方式向其工人说明。记录所有纪律处分。


B2.5 健康和安全

根据有关适用的健康与安全原则,进一步界定健康和安全条款,以适应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和相关危害:

B2.5a 认证组织应在所有工作和住宅设施中提供安全、清洁的环境,并建立和遵循一套明确的职业健康和安全规程。应对所有工作人员明确说明应急程序,明确规定危险程度。

B2.5b 认证组织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相关联或出现的事故和健康损害,尽可能在合理并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减少工作环境中固有的危险因素。必要时应提供适当和有效的个人防护装备。

B2.5c 认证组织应提供足够的医疗援助和设施。包括为现场提供适当的应急救援(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足够的设备和用品)。管理层应建立遇到紧急情况时给予工作人员医疗援助的规程。管理层应尊重国家有关医疗援助和急救的法律。如果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事故,雇主应负责确保工人得到医疗援助;这可能意味着需要利用保险来弥补潜在的成本。

B2.5d 认证组织应向所有工人提供清洁的厕所设施和饮用水,以及合适的食品准备和储存卫生设施。

B2.5e 认证组织应确保提供的工人住宅设施清洁安全。

B2.5f 认证组织应将健康安全责任分配给高级管理人员。

B2.5g 认证组织应对工人和管理层进行定期健康和安全培训,并做记录,对所有新的或重新分配的工作人员和管理层应重复进行此类培训。相关培训将取决于健康和安全风险的运行和水平。

B2.5h 认证组织应提供充分的防火保障,确保建筑物和设备(包括提供的住宅设施)的强度、稳定性和安全性。

B2.5i 认证组织应对化学品和其他危险物质的废物管理、处理和处置工作进行充分的培训和管理。


B2.6 工资、福利和就业条件

B2.6a 所执行的工作应以符合国家立法和惯例、国际劳工标准确定的认可雇佣关系为依据;以其中可提供更大保护者为准。

B2.6b 只有劳动合同、转包或家庭工作安排,没有真正意图传授技能或提供定期工作的学徒计划,过度使用定期劳动合同或任何类似安排,不得用于避免遵守正常就业关系应有的劳动或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B2.6c 认证组织应当通过提供达到或超过法定最低和/或行业基准标准和/或集体协议(以较高者为准)的工资、加班费、福利和带薪假,对其工人进行补偿,以其中较高者为准。工资和正常工作时间的补偿应满足基本需要,为工人及其家属提供一定的可自由支配收入。

B2.6d 在就业之前,认证组织应当向所有工作人员提供有关就业条件(包括工资)的书面和可理解的信息;以及每次支付有偿工资的细节。

B2.6e 认证组织不得扣除未经国家法律规定或未经授权的工资。认证组织不得以扣除工资作为纪律措施。

B2.6f 认证组织应向所有工人提供所有法律上所需的福利,包括带薪休假。

B2.6g 认证组织应按照法律要求,并在适用情况下通过合同协议加倍补偿所有加班费。


B2.7 工作时间

B2.7a 认证组织应设定符合国家法律、基准行业标准或相关国际标准的工作时间,以提供更大的保护,确保工人的健康、安全和福利。

B2.7b 认证组织应尊重一周内的标准允许工作时间——48小时,不包括加班。工人不得定期工作超过每周48小时。

B2.7c 加班是自愿的,每周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定期要求。

B2.7d 认证组织应尊重所有员工的休息权,在工作班次之前提供休息时间,连续六天工作时至少休息一天,并遵守公共假期和年休假。


C.环境管理体系

认证组织应建立环境管理体系(EMS)。环境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

C1.1a EMS手册

C1.1b 由一名指定EMS工作人员(来自管理层)负责执行;不要求整个职位完全服务于环境管理系统,而是将该角色作为其工作职责的一部分。

C1.1c 建立获取当地最新适用法律要求的机制。

C1.1d 基本管理控制应到位:记录、测量和跟踪相关环境指标的系统(C2.1、C2.2、C2.3、C2.4和C2.5)。

C1.1e 建立完成环境改善所有指标的年度计划(C2.1、C2.2、C2.4和C2.5)。

C1.1f C2.1、C2.2、C2.3、C2.4和C2.5中提到的环境问题相关人员的培训规程和记录。


C1.2 化学品管理体系

认证组织应建立化学品管理体系(CMS),包括以下内容:

C1.2a 监测和遵守与化学品管理相关的所有法律要求的机制。

C1.2b 由专业且合格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认证组织对化学品的使用;不要求将整个职位用于管理设施的化学品使用,而是将该角色作为其工作职责的一部分。

C1.2c 化学品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规程和记录,必要时进行培训,以妥善的管理CMS。

C1.2d 完善所有投入供应商的完整信息,包括地址和主要联系人。

C1.21e 所有产品中使用的所有投入化学品的准确列表;每项投入应具有完整的安全数据表(SDS),语言应为企业中工作人员使用的语言和英语。信息应当至少保存5年。SDS应符合D1.2a中的准则。化学品供应商应负责SDS的英文翻译。


C1.3 记录保持

C3.1a 认证组织应提交一份已签署的文件,确认其承诺符合B2部分中概述的GRS环境要求。

C3.1b 认证组织应当提交所有相关的政策文件和培训记录,参照现行的规程确保环境管理。


C2 – 环境要求


C2.1 能源使用

C2.1a 认证组织应监督并遵守与能源使用相关的所有法律规定。

C2.1b 应保持相关的最新许可证,并遵守合规性。

C2.1d 认证组织应制定并满足能源使用改善目标,并且每年审查进展情况。


C2.2 用水

C2.2a 认证组织应监督并遵守与用水相关的所有法律规定。

C2.2b 应保持相关的最新许可证,并遵守合规性。

C2.2c 应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用水量的测量和记录保存。

C2.2d 认证组织应制定并满足用水改善目标,并且每年审查进展情况。


C2.3 废水/污水

C2.3a 认证组织应监测和遵守废水/污水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保留相应的记录。

C2.3b 应保持相关的最新许可证,并遵守合规性。

C2.3c 应制定排水计划,对废水流向和排放点有大致的了解。

C2.3d 应鉴定污染物和废水质量参数(附录4中列出)及其流向。

C2.3e 应设有一个系统,以确保废水在场外进行适当的处理,从而在进入水流之前满足最低要求,见附录D。当国家和地方的要求更严格时,该限制值取代附录D所列的要求。该制度还应确保污泥得到适当的处理和处置。测试报告应提供给认证机构,并符合以下要求。

i. 报告不得超过6个月。

ii. 应由经过培训的人员按照测试指南使用设备执行。

iii. 报告应涵盖所有法律要求和附录D中规定的要求。

C2.3f 如果公司选择在场外设施处理废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i. 离开场外设施的水在进入水流之前应满足最低要求,见附录D。当国家和地方的要求更严格时,该限制值取代附录D所列的要求。

ii. 该设施应具有足够的能力,满足处理认证组织产生的废水量。


C2.4 废气排放

C2.4a 认证组织应遵守有关空气排放的所有法律要求(含监测),并做相应的记录。

C2.4b 应保持相关的最新许可证,并遵守合规性。

C2.4c 应保留主要排放源清单,并解决潜在的易散性排放。

C2.4d 定期维护含有消耗臭氧层物质或任何其他潜在空气污染物质的设备。

C2.4e 认证组织应制定并满足废气改善目标,并且每年审查进展情况。


C2.5 废物管理

C2.5a 设施应符合有关废物管理的所有法律规定。

C2.5b 应保持相关的最新许可证,并遵守合规性。

C2.5c 废物承包商应持有相应的许可证。

C2.5d 对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进行隔离,并针对废物的处理和隔离向员工提供培训。

C2.5e 所有废物的库存、管理、储存和运输程序应到位,并尽量减少对环境和健康的安全影响。

C2.5f 不得进行现场废物燃烧或不受控制的垃圾填埋。

C2.5g 认证组织应寻找并实施减少废物产生的方法,并增加再利用或回收利用。

C2.5h 认证组织应对生产废弃物的数量进行统计并保存相应记录。

C2.5i 认证组织应制定并实现废物生产降低和废物管理改进的目标,并逐年审查进展情况。


D.化学要求

用于生产GRS产品的化学品不会对环境或工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GRS仅适用GRS产品制造过程中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该标准不适用于整个设施,而仅适用于GRS产品的生产。GRS不涉及最终产品中存在的化学品,因为它不能控制在GRS生产链中用作初始投入的回收产品中可能存在的任何化学品。

GRS产品的最终销售商有责任确保产品符合自己或指定的受限制物质清单(RSL)或销售国家的任何法律要求。


D1 – GRS 化学品管理

D1.1 GRS 产品化学品管理

除化学品管理系统(CMS)(见第C1.2节)外,认证组织应保持:

D1.1a GRS产品中使用的所有化学品投入的准确清单;

D1.1b 每次投入的文件,表明它们被接受用于GRS产品(见D3.1中的详细信息)。

D1.1c 根据第D2部分中的危害标准评估GRS产品中使用的所有化学品的流程。


D1.2 纪录保持

D1.2a 认证组织应保存GRS产品生产中使用的每种物质(或混合物)的安全数据表(SDS)。SDS不得少于3年,并且符合至少一个以下标准:

*ANSI Z400.1-2004确定了符合美国OSHA危害通信标准的信息

*1907/2006 (REACH)号规范(EC),根据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的安全数据表规则修订,并由1272/2008(CLP)9号规范(EC)引入,将GHS的其他要素的实施纳入了欧盟法规。

*全球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化学品 (GHS)。

*认证组织应保存评估的记录,以验证是否符合“ZDHC MRSL合规指导”文件。


D2 - GRS中的受限制化学物质

关于可用于GRS产品生产的化学品的GRS标准,主要基于以下要求:

1. 排除REACH对人类健康和/或环境危害的固有问题物质。

2. 排除根据特定危险代码或风险术语分类的物质和混合物。

3. 排除不符合ZDHC制造商限制物质清单的物质。

D2.1 固有问题物质

用于加工GRS产品的任何化学品不得含有欧洲法规(EC)第1907/2006号——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ACH)中第57条所述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 包含在法规附件14中。

D2.2 排除根据特定危险代码或风险术语分类的物质和混合物。

不得使用表A中列出的任何危险声明代码和/或风险术语(或其组合)指定(或可能在应用时指定)的物质或混合物。


D2.3 排除不符合ZDHC制造商受限制物质清单(MRSL)的物质。

D2.3a 超过ZDHC MRSL规定参数的化学成分可能不适用于GRS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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