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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验厂需要了解:越南劳动法第一部分
Date2021-06-24 16:43:36 Views2319次
根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国会发布劳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调整范围
劳动法制定劳动标准;劳工、雇主、基层劳工代表组织、雇主代表组织之间有关劳动关系,以及直接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其他关系之权、义务及责任;国家对劳 动之管理。
第 2 条: 适用对象
1、劳工、学徒、见习生及无劳动关系的劳工。
2、雇主。
3、在越南任职的外籍劳工。
4、与劳动关系具有直接关联之其他机关、组织及个人。
第 3 条: 用语释义
本法下列用语释义如下:
1、劳工系指依协议为雇主工作之人士,获雇主支付薪资并受雇主之管理、调度及监督。
劳工之劳动年龄最少为满 15 岁,本法第十一章 1 节规定之场合除外。
2、雇主系指依协议雇用、使用劳工的企业、机关、组织、合作社、家庭户及个人; 若雇主为个人,则须具备充分民事行为能力。
3、基层劳工代表组织系指根据劳动相关法律透过集体协议或其他形式基于劳工自 愿于劳工使用单位成立旨在保障劳动关系中劳工的合法、正当权与利益之组织。基层劳工代表组织包括基层工会及于企业劳工代表组织。
4、雇主代表组织系指合法成立以代表并保护雇主于劳动关系中合法权与利益之组
织。
5、劳动关系系指劳方、资方、各方代表组织、政府职权机关于劳工雇用、使用与付薪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包括个人劳动关系及集体劳动关系。
6、无劳动关系的劳工系指没有以劳动合同雇用之劳工。
7、强迫劳动系指采取武力、武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以强迫别人劳动就范的行为。
8、劳动歧视系指针对种族、肤色、国家或社会、民族来源、性别、年龄、生育状况、婚姻状况、宗教、信仰、政见、残疾、家庭责任或艾滋病毒状况、或因成
立、加入并活动工会、企业劳工组织而分别、排除或优先之行为,有影响到就业机会或职业平等性。
对于分别、排除或优先事宜如由于工作之特殊要求及维护易于被损害劳工之行为则不视为歧视。
9、在职场之性骚扰系指在职场任何人对别人而不得该人期待或接受的性行为。职
场为实际劳工依雇主之协议或分工的任何工作场所。
第 4 条: 国家的劳动政策
1、保障劳工、无劳动关系工作者的正当合法权与利益;鼓励给予劳工采用优于劳动法规更有利条件的协议。
2、保障雇主的合法权与利益,雇主应以合法、民主、公平、文明及提升社会责任的方式管理劳工。
3、对于创造就业、自行创造就业、职业培训及学艺以争取就业机会之活动;吸收更多劳工之生产经营活动施以顺利条件;适用本法若干规定于无劳动关系的工作者。
4、制定人力资源开发与分配政策;为劳工提升工作效率、培训、培养并提升程度、 技能;为劳工协助维持、转换劳工之职业、工作;优惠对于可满足国家工业革 命、工业化、现代化需求之具有专门技术或高科技的劳工。
5、制定发展人力市场、多元化人力市场供需连结的政策。
6、推动劳工与雇主进行对话、集体协商、建立进步、和谐及稳定的劳动关系。
7、保障男女平等原则;制定劳动制度及社会政策,俾保护女工、残障劳工、高龄劳工、未成年劳工。
第 5 条: 劳工的权及义务
1、劳工具有下列各权:
a)就业、自由选择就业、工作地点、职业、学艺、提升职业程度;不被歧视、强迫劳动、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b)依照与雇主达成之协议享有符合程度、技能的薪资;获劳动保护、于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条件下工作;获依制度规定休息、带薪休年假并获享集体福利;
c)依法律规定成立、加入、参加劳工代表组织、职业组织及其他组织之活动;要求及参加对话、落实民主规制、与雇主集体协商及得于职场接受以保护本身合法、正当权与利益的咨询;得依雇主内部规定参加管理工作;
d)在执行工作过程拒絶工作,如对性命、健康有直接明显的威胁危机;
đ) 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e)罢工;
g) 依法律规定之其他权。
2、劳工具有下列各义务:
a)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劳工协议及其他合法协议;
b)执行劳动纪律、劳动内规;遵从雇主的管理、调派、监督;
c)执行有关劳动、工作、职业教育、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规定。
第 6 条: 雇主的权及义务
1、雇主具有下列各权:
a)劳工雇用、配置、管理、调度、监督;奖赏及施以劳动纪律之处分;
b)依法律规定成立、加入、参加雇主代表组织、职业组织及其他组织之活动;
c)要求劳工代表组织进行协商以签订集体劳工协议为目的;劳资纠纷及罢工解决参与;与劳工代表组织协商、沟通关于劳动关系、改善劳工物质与精神生活的问题;
d)暂时关闭职场;
đ) 依法律规定之其他权。
2、雇主具有下列各义务:
a)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劳工协议及其他合法协议,尊重劳工名誉及人格;
b)与劳工及劳工代表组织对话、沟通之机制设立并实行;在职场落实基层民主规制;
c)培训、重新培训、培养提升程度、技能俾维持、转换劳工之职业、工作;
d)落实劳动、就业、职业教育、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规定;建立并落实在职场性骚扰的各防范措施;
đ) 参加发展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员工评估、公认职业技能。
第 7 条: 建立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基于自愿、善意、平等、合作、彼此尊重互相合法权与利益原则透过对话、协商、协议而建立。
2、雇主、雇主代表组织及劳工、劳工代表组织建立进步、和谐及稳定之劳动关系, 有政府职权机关之协助。
3、工会与政府职权机关协助建立进步、和谐及稳定之劳动关系;监督劳动法规之执行;保护劳工的合法、正当权与利益。
1、对劳动的歧视。
2、虐待劳工、强迫劳动。
3、于职场的性骚扰。
4、利用职训、学艺的名义图利,剥削劳工或拉拢、引诱、强迫职训及学艺人士参与非法活动。
5、使用未经培训或未具备国家职业技能证书而从事属于须经过职训或需具备国家职业技能证书工作的劳工。
6、拉拢、引诱、不实许诺、广告或其他手段以诈骗劳工,或招聘劳工以进行人贩、 剥削、强迫劳动或利用境外就业活动按合同以从事非法行为。
7、非法雇用未成年的劳工。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调整范围
劳动法制定劳动标准;劳工、雇主、基层劳工代表组织、雇主代表组织之间有关劳动关系,以及直接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其他关系之权、义务及责任;国家对劳 动之管理。
第 2 条: 适用对象
1、劳工、学徒、见习生及无劳动关系的劳工。
2、雇主。
3、在越南任职的外籍劳工。
4、与劳动关系具有直接关联之其他机关、组织及个人。
第 3 条: 用语释义
本法下列用语释义如下:
1、劳工系指依协议为雇主工作之人士,获雇主支付薪资并受雇主之管理、调度及监督。
劳工之劳动年龄最少为满 15 岁,本法第十一章 1 节规定之场合除外。
2、雇主系指依协议雇用、使用劳工的企业、机关、组织、合作社、家庭户及个人; 若雇主为个人,则须具备充分民事行为能力。
3、基层劳工代表组织系指根据劳动相关法律透过集体协议或其他形式基于劳工自 愿于劳工使用单位成立旨在保障劳动关系中劳工的合法、正当权与利益之组织。基层劳工代表组织包括基层工会及于企业劳工代表组织。
4、雇主代表组织系指合法成立以代表并保护雇主于劳动关系中合法权与利益之组
织。
5、劳动关系系指劳方、资方、各方代表组织、政府职权机关于劳工雇用、使用与付薪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包括个人劳动关系及集体劳动关系。
6、无劳动关系的劳工系指没有以劳动合同雇用之劳工。
7、强迫劳动系指采取武力、武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以强迫别人劳动就范的行为。
8、劳动歧视系指针对种族、肤色、国家或社会、民族来源、性别、年龄、生育状况、婚姻状况、宗教、信仰、政见、残疾、家庭责任或艾滋病毒状况、或因成
立、加入并活动工会、企业劳工组织而分别、排除或优先之行为,有影响到就业机会或职业平等性。
对于分别、排除或优先事宜如由于工作之特殊要求及维护易于被损害劳工之行为则不视为歧视。
9、在职场之性骚扰系指在职场任何人对别人而不得该人期待或接受的性行为。职
场为实际劳工依雇主之协议或分工的任何工作场所。
第 4 条: 国家的劳动政策
1、保障劳工、无劳动关系工作者的正当合法权与利益;鼓励给予劳工采用优于劳动法规更有利条件的协议。
2、保障雇主的合法权与利益,雇主应以合法、民主、公平、文明及提升社会责任的方式管理劳工。
3、对于创造就业、自行创造就业、职业培训及学艺以争取就业机会之活动;吸收更多劳工之生产经营活动施以顺利条件;适用本法若干规定于无劳动关系的工作者。
4、制定人力资源开发与分配政策;为劳工提升工作效率、培训、培养并提升程度、 技能;为劳工协助维持、转换劳工之职业、工作;优惠对于可满足国家工业革 命、工业化、现代化需求之具有专门技术或高科技的劳工。
5、制定发展人力市场、多元化人力市场供需连结的政策。
6、推动劳工与雇主进行对话、集体协商、建立进步、和谐及稳定的劳动关系。
7、保障男女平等原则;制定劳动制度及社会政策,俾保护女工、残障劳工、高龄劳工、未成年劳工。
第 5 条: 劳工的权及义务
1、劳工具有下列各权:
a)就业、自由选择就业、工作地点、职业、学艺、提升职业程度;不被歧视、强迫劳动、在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b)依照与雇主达成之协议享有符合程度、技能的薪资;获劳动保护、于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条件下工作;获依制度规定休息、带薪休年假并获享集体福利;
c)依法律规定成立、加入、参加劳工代表组织、职业组织及其他组织之活动;要求及参加对话、落实民主规制、与雇主集体协商及得于职场接受以保护本身合法、正当权与利益的咨询;得依雇主内部规定参加管理工作;
d)在执行工作过程拒絶工作,如对性命、健康有直接明显的威胁危机;
đ) 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e)罢工;
g) 依法律规定之其他权。
2、劳工具有下列各义务:
a)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劳工协议及其他合法协议;
b)执行劳动纪律、劳动内规;遵从雇主的管理、调派、监督;
c)执行有关劳动、工作、职业教育、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规定。
第 6 条: 雇主的权及义务
1、雇主具有下列各权:
a)劳工雇用、配置、管理、调度、监督;奖赏及施以劳动纪律之处分;
b)依法律规定成立、加入、参加雇主代表组织、职业组织及其他组织之活动;
c)要求劳工代表组织进行协商以签订集体劳工协议为目的;劳资纠纷及罢工解决参与;与劳工代表组织协商、沟通关于劳动关系、改善劳工物质与精神生活的问题;
d)暂时关闭职场;
đ) 依法律规定之其他权。
2、雇主具有下列各义务:
a)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劳工协议及其他合法协议,尊重劳工名誉及人格;
b)与劳工及劳工代表组织对话、沟通之机制设立并实行;在职场落实基层民主规制;
c)培训、重新培训、培养提升程度、技能俾维持、转换劳工之职业、工作;
d)落实劳动、就业、职业教育、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规定;建立并落实在职场性骚扰的各防范措施;
đ) 参加发展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员工评估、公认职业技能。
第 7 条: 建立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基于自愿、善意、平等、合作、彼此尊重互相合法权与利益原则透过对话、协商、协议而建立。
2、雇主、雇主代表组织及劳工、劳工代表组织建立进步、和谐及稳定之劳动关系, 有政府职权机关之协助。
3、工会与政府职权机关协助建立进步、和谐及稳定之劳动关系;监督劳动法规之执行;保护劳工的合法、正当权与利益。
4、越南工商会、越南合作社联盟及依法成立雇主之其他代表组织具有代表、保护雇主合法权与利益、参加建立进步、和谐及稳定劳动关系之角色。
1、对劳动的歧视。
2、虐待劳工、强迫劳动。
3、于职场的性骚扰。
4、利用职训、学艺的名义图利,剥削劳工或拉拢、引诱、强迫职训及学艺人士参与非法活动。
5、使用未经培训或未具备国家职业技能证书而从事属于须经过职训或需具备国家职业技能证书工作的劳工。
6、拉拢、引诱、不实许诺、广告或其他手段以诈骗劳工,或招聘劳工以进行人贩、 剥削、强迫劳动或利用境外就业活动按合同以从事非法行为。
7、非法雇用未成年的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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