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O认证先来了解海关总署发布得236号令
Date2017-12-29 16:57:28 Views4461次
昨天,海关总署发布了236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要做AEO认证得赶紧来围观。
为了更好地理解海关预裁定政策的相关含义并具体运用到实际报关工作中,大家来了解一下海关预裁定的相关要点吧。
海关裁定和预裁定的本质区别
其最大的区别就是法律效力。中国海关的法律体系根据制定的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分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四级,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属于部门规章,在我国关境内具有普遍约束力。但是作出行政裁定的程序复杂严谨、约束性强,所以导致此项制度的实施效率较低,自从海关总署2001年颁布92号令至今才作出十余个行政裁定。
以商品归类为例,目前海关总署158号令项下的预归类申请程序还在,但鉴于海关各部门职能分工的调整,导致实际执行起来相对较为困难。所以,在此之前企业向海关申请商品归类认定仅能通过行政裁定的方式作出。而预裁定制度的推出,将提供一个折中的解决方案,相对于预归类申请提高要求,相对于行政裁定加快速度。
海关预裁定制度的关注点
1、申请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预裁定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海关只受理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预裁定。这就意味着企业必须在递交预裁定申请的同时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进出口证明材料,比如合同、协议、发票、运输单据等用于证明其有明确的进出口计划。这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行政裁定办法”)的规定相一致。
2、申请事项
根据预裁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可对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原产地和完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等事项申请预裁定。
商品归类事项是指在《进出口税则》、《品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海关归类决定和归类裁定中都未明确的产品。原产地事项是指企业无法提供原产地证书的情况下需由海关确认原产地以适用优惠税率或确认反倾销、反补贴条件。完税价格事项并不是预先确认完税价格,而是确认价格要素和估价方法。
3、申请人
根据预裁定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是与该项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进出口经营权但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可作为申请人。这点与行政裁定办法不同的是,不可以委托他人进行申请。
4、申请时间
根据预裁定办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企业需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提出申请。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必须提前至少3个月作出进出口计划并确认相关条件,马上要报关了才想起不确认商品归类,再向海关申请就来不及了。
5、受理部门
根据预裁定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向其企业注册地的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这点与行政裁定办法不同的是,不能够直接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
6、预裁定时效
根据预裁定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在提交《预裁定申请书》后,海关将在10日内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一旦受理,海关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需要注意的是,在作出预裁定过程中如需要通过化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间内。
7、出具文书
根据预裁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直属海关在作出预裁定决定后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海关行政裁定作出后,除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之外,会以海关公告的形式对外公布;但是目前预裁定办法中对于公布预裁定的问题上用了“可以对外公开”的措辞。这说明两个问题:1.《预裁定决定书》仅限申请人具有效力,2.因其不具有行政裁定等同的法律效力,所以未必会以海关总署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
8、预裁定有效期
根据预裁定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裁定决定书》有效期为三年,这点与行政裁定具有较大差别。
9、预裁定的效力
根据预裁定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海关预裁定决定作出后,对于生效前已经实际进出口的货物没有溯及力。
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作出后据此向海关进行申报时,全国各海关将会认可。这里虽然依旧明确:虽然预裁定没有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但是在实际进出口操作中,海关还是会予以认可的。
10、法律责任
根据预裁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预裁定虽好,但还是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进出口计划和相关细节需要提前3个月甚至更久做好,否则当你需要海关以行政裁定或者预裁定的方式确认时,已经超过了申请时效。
第二、预裁定决定仅对申请人有效,用别人的预裁定结果来作为自己申报的证据,这行不通。
第三、如果距货物实际进出口已不足3个月,或者商品编码已被海关质疑的情况下,是无法申请预裁定的,大家可以找果子(微信:sunkai0107)提供最佳解决方案。